水系利用 的前提下有限利用的原则 并通过对城市水系的优化 对水体的自然形态及水生态系统造成极大的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规定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禁止填湖造地 湖泊和湿地等水体的布局 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5.1.2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贯彻在保护 一般要求 渠道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行为 占用城市水域 5.1 禁止围湖造地 一般要求 和利用协调统一的思想 5.1.1 关于水系利用的一般性规定 城市水系的利用要突出功能上的复合利用和系统上的整体利用 5.1.4 统筹水体 禁止围垦河道 5.1.4 5 净化与调蓄 将河道硬质化 强化雨水径流的自然渗透 岸线和滨水区之间的功能 本条是关于严禁破坏水生态环境行为的规定 因此对以上行为提出禁止性规定 5.1.3 促进城市水系在功能上的复合利用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体现保护 优化城市河道 修复 5.1.3 5.1.2 并不超过城市水系自身的承载能力 5.1.1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避免盲目截弯取直和河道过度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并能维持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多样性 应满足水资源承载力和水环境容量的限制要求 5 本条规定为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基本规定 目前一些地区在开发建设时存在填埋 和修复 甚至是带来不可逆的影响 5.1 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水系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