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5 生产 醛 若甲醇装置以煤为原料 除本标准第7.0.3条和第7.0.4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主要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有机醚 7.0.3 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生产规模 有机过氧化物以及元素有机化合物(甲醇钠 酸 有机化工原料中 包装厂房及储存仓库的抗震设防类别均应为乙1类 7.0.1 有机剧毒化学品和易燃 有机磷化物 230和《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液态光气储存及气态光气采用冷凝方法提纯时 7.0.2 芳烃的卤化衍生物 设备与厂房脱离并有应急措施时 有关厂房的抗震设防类别宜划分为甲类 其生产厂房 乙醇钠等) 包括烷烃 应符合表7.0.5的规定 7.0.5 杂环烃及其衍生物 控制室 次生灾害的危害程度 分级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氨基酸等) 本章适用于有机化工原料 表7.0.5 新建 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度 烯烃 易爆化学品 有机醇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装置的设计 新建工程项目不应设置在地震峰值加速度大于0.3g的地区 19041中规定 凡属剧毒 酰胺化物 氢化偶氮苯及衍生物等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易燃 脂肪烃和芳烃的磺化衍生物 扩建和异地改建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不应设置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以上的地区 13690的规定 7.0.3 7.0.4 各种脂肪烃的卤化衍生物 装置修复的难易程度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氨基化物 7 为了与其协调 酮 酯 19041的有关规定执行 易爆化学品及高压气体的 芳烃 高毒 其厂房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1类 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7 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应根据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 7.0.4 炔烃 本标准规定“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不应设置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以上的地区”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下地区建设气态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 现行国家标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表7.0.5第24项中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其合成气制备可参考表6.0.4第2项 腈类化合物 盐 主要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脂肪烃和芳烃的含氮化合物(包括硝基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