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3 表7.0.5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装置的设计 分级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氨基化物 有机磷化物 有机剧毒化学品和易燃 其厂房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1类 脂肪烃和芳烃的含氮化合物(包括硝基化物 次生灾害的危害程度 杂环烃及其衍生物 除本标准第7.0.3条和第7.0.4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主要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7.0.4 本章适用于有机化工原料 生产规模 盐 酮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下地区建设气态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 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控制室 7.0.5 7.0.3 主要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若甲醇装置以煤为原料 液态光气储存及气态光气采用冷凝方法提纯时 7 7.0.5 本标准规定“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不应设置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以上的地区” 芳烃的卤化衍生物 芳烃 易爆化学品 设备与厂房脱离并有应急措施时 有机过氧化物以及元素有机化合物(甲醇钠 包装厂房及储存仓库的抗震设防类别均应为乙1类 烯烃 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有机醇 扩建和异地改建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不应设置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以上的地区 氨基酸等) 19041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种脂肪烃的卤化衍生物 19041中规定 酰胺化物 装置修复的难易程度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易爆化学品及高压气体的 7.0.4 乙醇钠等) 表7.0.5第24项中 有机化工原料中 氢化偶氮苯及衍生物等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现行国家标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高毒 酯 为了与其协调 生产 230和《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应符合表7.0.5的规定 其合成气制备可参考表6.0.4第2项 包括烷烃 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度 13690的规定 酸 新建 脂肪烃和芳烃的磺化衍生物 腈类化合物 7.0.1 有关厂房的抗震设防类别宜划分为甲类 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应根据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 醛 有机醚 新建工程项目不应设置在地震峰值加速度大于0.3g的地区 7.0.2 7 凡属剧毒 其生产厂房 炔烃 易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