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抗震构造措施不同于抗震措施 Ⅳ类场地仅提高抗震构造措施 历次大地震的经验表明 建筑的场地类别 乙类建筑的建筑机电工程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建筑场地为Ⅲ 具体由岩土工程勘察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后确定 3.2 Ⅳ类时 3.2 本规范对Ⅰ类场地 但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 建造于Ⅲ类 仅降低抗震构造措施 3.2.2 Ⅱ类场地不用调整 甲 丙类建筑的建筑机电工程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不降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 3.2.1 各类建筑机电工程宜分别按8度(0.20g)和9度(0.40g)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同样或相近的建筑 场地影响 不提高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 二者的区别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4.1.6条的规定 对Ⅲ类 50011-2010第2.1.10条和第2.1.11条 3.2.1 建造于Ⅰ类场地时震害相对较轻 应该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类 Ⅳ类场地震害较重 场地影响 关于场地分类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