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边区详细勘察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第5.7.13条第3款规定对河床区和净化区的深基坑都适用 是初步勘察阶段的重点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宜采用搜集资料 应按桩位或沉井位置布置勘探点 场地条件可能迥然不同 5.7.13~5.7.15 5.7.13 勘察工作应符合本规范第5.7.13条第3款的要求 分布 1 勘探工作量应按单体构筑物布置 1 并应预测沉井施工中的问题 设计要求及场地岩土条件确定 初步勘察工作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 净化区详细勘察阶段的勘探工作量 在取用地表水时 2 1 深基坑工程必须把周边地质条件查清楚 5.7 勘探深度宜为10m~20m 了解岸坡 除一般地基问题外 (1)河床的变化对取水构筑物地基的影响 5.7.7 地貌及建筑经验等资料 并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1 其他湖岸 表5.7.8-1 多需要寻找水源地 初步判定场地水 详细勘察应在搜集和了解取水设施的平面布置 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建筑的适宜性做出评价 特别是不良地质作用和河流冲淤等水文条件 海岸及人工水体等取水设施的岩土工程勘察可根据场地条件按本节规定执行 5.7.5 应提供井壁与岩土的摩擦系数 特别是可能存在软弱土层的场地 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5.7.4 建设供水工程 对深埋的构筑物 应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参数考虑勘探孔的间距和深度 5.7.12 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勘探深度应进入中等风化层不少于3m 5.7.3 河床区的勘探深度应根据初步确定的构筑物结构类型和拟采用的基础形式等条件确定 岩土物理力学性质 其余勘探点深度可按工程规模 2 了解选址区的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 规模 3 当存在深厚软土层时 踏勘 每个主要构筑物不得少于2个勘探点 且均应达到最大冲刷深度以下不少于3m 勘探线 地貌和工程地质条件确定 对黏性土层不宜少于15m 它的位置可能远离主体建设项目的场地 对拟用沉井法施工的构筑物 河床抗冲刷能力强或基岩埋藏浅的河段 可根据支护设计要求减小勘探深度 岸边区尚应查明由于场地整平和结构荷载作用下的岸坡稳定性 勘探点间距(m) 3 资料不足时可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少量勘探工作 5.7.10 各区段的地形 采取不扰动岩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5.7.11 5.7.6~5.7.8 500~1 (2)各构筑物地基的渗透性和渗透稳定性 场地宜选择下列建设有利的地段 应搜集场地地震地质资料 了解地表水体动态和地下水埋藏情况及对工程的影响 主要构筑物不宜少于3个勘探点 具体应根据软土层的厚度和性质确定 淘蚀 确定几个拟选场地 最小宽度以及河水的最高和最低水位 5000~1 应搜集相关资料和进行工程地质调查 5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为1 1 有的可能对项目的建设存在影响 河床区宜垂直岸边线布置2条~3条勘探线 深基坑开挖 勘探深度宜为基底以下6m~8m 5.7.15 (3)地基土的液化判别 勘探点间距宜为50m~100m 勘探点间距可按表5.7.8-1确定 详细勘察工作应以勘探 2 沟谷的分布及对工程的影响 河床区 其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4 冲刷 土层的原位测试 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净化区可按网格状布置勘探点 2 河床宽展水流平稳地段 5.7.1 本节适用于河流岸边取水设施场地包括河床区 初步查明场地的地形地貌 地基基础类型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措施 各有其针对性 5.7.8 岸边区和净化区的岩土工程勘察 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 河床的稳定性 地质条件和勘察技术要求选用能在水域稳定作业且保障获取可靠成果的设备和工器具 工程地质测绘应调查岸线变迁及不良地质作用对岸线变迁的影响 3 物探及勘探测试等多种手段相结合进行 岸坡稳定性评价等要求 湖 勘探线 集水井和泵站等 每一主要岩土层的取试样或原位测试不应少于6件(组) 岸边工程场地周边可能存在不良地质作用 岸边区和净化区的工作方法各不相同 其中又可划分次级地貌单元 并应为取水设施的地基基础设计 对水平集水管式取水构筑物 1 故第5.7.8条第1款只给出最少的要求 5.7 勘探点间距宜为30m~50m 勘探测试工作的布置应根据河床区 取样不应少于6件(组) 河床稳定和岸坡稳定地段 5.7.1 详细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勘探线 表5.7.8-2 3 尚应满足坡体开挖和支护结构计算 地层结构及特殊性岩土分布 3 岸边区有与河床区水泵连接的管道及岸边的泵站 对需进行工程降水的工程 岸边工程场地地层分布较复杂 净化区有水池类的构筑物 岸边取水工程 初步勘察的勘探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荷载 勘探工作量和勘探深度 勘探点深度可按表5.7.8-2确定 5.7.10 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水池等 初步勘察阶段就是要把这些问题初步查明 应提供岩土层的渗透系数和预测基坑涌水量 基础形式 初步勘察时工程地质测绘的目的就是搞清楚河床变迁 结构特点 地基处理与加固 勘探线 发展趋势及其危害程度 间距宜为50m~70m 其间距不宜大于15m 详细勘察阶段针对的是每一单项建(构)筑物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采用桩基或沉井基础时 4 研究崩塌 并应了解河床的最大冲刷深度 水域勘探和测试应根据水域条件 勘探深度应达到基础底面以下不少于10m 2 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 5.7.9 规模和发展趋势 2000 岸边区勘探线宜垂直岸边线 地层结构及其成因类型 初步查明场地的水文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可根据水流对水岸的侵蚀或堆积条件按本节规定进行相应勘察工作 河床区有进水管 第5.7.13条第1款是指水域区的水泵房构筑物 岸边区 漫滩和高漫滩 泵站及办公建筑物等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性质 应调查上游地区有无排放工业废水 第2款是指周圈有水平集水管的大口径井 5.7.14 每一主要岩 河流冲淤及场地附近有无不良地质作用等影响场地稳定性的问题 不同地貌单元又有不同的地层组合 建(构)筑物的性质 在湖岸或其他人工水体岸边 勘察范围一般比基坑深度的2倍~3倍更大些 4 遇坚硬地层时 特别是采矿 1000 5.7.18 对需验算沉降的桩(井)基础 净化区水池底部存在强透水层时 1 岩土的工程特性及地基稳定性 初步勘察应为确定岸边工程的总平面布置 初步评价场地地震效应 如河床 2 查明地下水类型 再进一步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 在详勘中特别应注意解决的问题有 淤积和推移泥沙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发育状况及发展趋势 应搜集场区的地质 5.7.5 宜为勘探点总数的1/2~2/3 并应达到预估的最大冲刷深度以下不少于5m 地质构造 应符合本规范第5.1.17~5.1.19条的规定 勘探点深度(m) 废渣及其对场地和水源的影响程度 2 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达到岸边最低点以下不少于10m或至基岩中等风化层内不少于2m 岸边取水工程是单独的在水源地附近建设的 岸边取水工程 进行工程降水的方法 净化区的不同建(构)筑物的工程性质 对砂层不宜少于10m 采用的比例尺宜为1 且每一场地和每一地貌单元不应少于3个 1 在选定场地以后 对基岩应进入中等风化层不少于1m 一个岸边工程项目场地往往会横跨岸边多个地貌单元 4 1 在岸边取水工程中多为深埋的水池类构筑物 5.7.2 河床区详细勘察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7.16 且不得少于3m 深基坑的勘察范围宜超出开挖边界外开挖深度的2倍~3倍 需进行工程降水时 现场踏勘及调查等方法进行 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并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对大直径桩 应查明软弱土层分布的空间范围 并应调查埋藏的河 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或井深以下不少于桩(井)径的3倍 勘探点间距和深度应满足能查明工程地质条件并验算岸坡稳定性 在深厚软土区 河床的宽度和深度以及场地附近有无不良地质作用发育等 5.7.2~5.7.4 应查明其分布范围和评价其渗透稳定性 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为主 物探工作宜用于查明隐伏构造断裂的位置 3 3 并应提供整治措施建议和所需岩土工程参数 不得少于5m 查明取水设施地基的地层结构 详细勘察阶段的原位测试和采取不扰动岩土试样的勘探点的数量 5.7.9 勘探点宜按浅而密的原则布置 每条勘探线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2个 阶地等 并初步查明场地岩土的物理 并提出场址比选意见 应按本规范第5.1.20条进行水文地质工作 取水设施构筑物地基的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20m 10000 埋藏条件及其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在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宜进行补充工程地质测绘工作 勘察时特别要注意河岸 水理 测绘的比例尺宜采用1 地形 勘察范围尚宜扩大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力学性质 深基坑的勘探深度宜为开挖深度的2倍~3倍 选矿项目 5.7.6 埋置深度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 或一个集水系统不宜少于3个勘探点 河床稳定状态 当基坑范围外无法布置勘探工作时 查明建筑地段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 5.7.17 岸边取水工程的建设场地宜由设计工程师和勘察工程师共同在现场调查 勘探深度对卵石层不宜少于8m 初步勘察的工程地质测绘和物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预定深度内遇见基岩时 对深基坑的工程应提供基坑支护所需参数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