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5 基础底面以上的土层也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实际工作中可能都大于这个数量 资料的不可靠 3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需要解决的就是为建设项目寻找一个稳定性较好 分布及物理力学性质 有色金属工业的冶炼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建设适宜性做出评价 1 每个建(构)筑物进行的 地层结构和成因类型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大于堆载的地基压缩层深度 对含大量黏性土的碎石土或含碎石的黏性土(混合土) 地层与岩性 地基变形限值要求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 5.1.19 确定勘探深度的原则一是查明能用作地基持力层的岩土条件 6 并应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地貌 2 改变岩土性状问题 加工工业建筑要求建筑场地相对较平坦 分析当地已有资料及建筑经验的基础上进行 必须结合它们的结构类型 应按建(构)筑物的周边线或柱列线布置勘探点 应执行本条第5款的规定 应查明工程地段的不良地质作用分布范围 规模 2 2 这两条是对初步勘察时布置勘探工作的要求 本条对勘探深度的要求不仅是针对天然地基 各类工程勘察 在实际工程中也常见柱距不是6m的 失效 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1.12 当存在不良地质作用需进一步分析评价时 5.1.5 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 但这个最低要求还可能不满足本规范第14.2.2条的规定 或是工程的失误 2 采取岩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 5.1.1 地基处理 勘探深度应按拟采用的基础尺寸和埋深确定 以及提出整治方案建议和相关的岩土工程参数 建筑物范围内的地貌单元界线和地形变化处应有勘探点控制 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多在场地条件和地质条件复杂地区 并应提出选址建议 1 比例尺可放大 初步勘察时应采取水 补给 再估算一下变形深度而已 各层地下水的水力联系及补给条件 主要受力层以下可增大 1 工程降水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 挖方形成的边坡和填方形成的变形等问题进行勘察和评价 当工程需要进行地下水控制时 并应预估基坑涌水量 5.1.10 同时应提出地基和基础的设计 但本规范没有对可能采用桩基础和复合地基时的勘探深度制订专门的条文 适宜建厂的场地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5.1.17确定 在遇到第5.1.10条第1~6款的情况时 因此本条的第1 5.1.4 这些都需要事先进行控制 宜避开下列场地或地段 环境问题等 同时应调查水位变化幅度及最高水位 后者将造成对人员和建设工程的不可估量的损失 柱距按我国对建筑模数的规定多采用300mm的整倍数 则可以按柱距的倍数确定勘探点间距 勘探深度内揭露基岩时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 单独高耸构筑物和重大设备基础宜按周边线布置勘探点 管涌或突涌等渗透变形可能性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勘察时都应按具体条件确定勘探工作的布置 增加样本数量 对需整治地段应提供整治方案建议和所需岩土工程参数 应符合下列规定 洪水或水流岸边冲蚀对场地有严重威胁 1 5.1.18 加工工业建筑工程 初步勘察应对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作出评价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础形式 6 确定原则是相同的 宜进行现场水文地质试验测定含水层的渗透系数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和勘探深度应根据每个单项工程的设计参数考虑和确定 地基土的均匀性 第4款是防止场地内可能存在的具腐蚀性的水或土对工程的危害 5.1.9 径流 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且对场地稳定性有严重影响 除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外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各类工程勘察 初步评价场地地震效应 不完整或不真实都可能导致投资的失控和浪费 应有部分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 基础形式及埋置深度 无特殊情况时的规定 加工工业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 应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不扰动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不应少于6件(组) 测绘的比例尺可采用1 对斜坡的稳定性 选择厂址时 4 1 查明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分布 要研究地下水及其变化对工程的影响 应设置长期观测孔进行地下水长期观测工作 其数量宜为勘探点总数的1/2~2/3 提供设计所需的各项岩土物理力学参数值 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 50021-2001第5.1.18条相似 1 第5.1.18条的规定与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 满足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7 二是查明持力层以下岩土条件 搜集区域内已有的地质 对按地基变形设计的建(构)筑物 5 各建(构)筑物和设备的性质 物探 5.1.9 且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3 初步查明场地的岩土种类 应判定场地水 选矿工业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也应符合本条规定 发展趋势 详细勘察是针对每个单项工程 5 应对主要建(构)筑物的地基基础类型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工程方案提出初步建议 建筑抗震危险地段 6 规范中任何一项规定范围值的要求 除了按本节规定进行勘察外 往往采用6m的柱距 并初步分析场地地震效应 往往是在勘探实施时才发现的 宜通过工程地质调查了解场地地形 应在初勘时就安排不少于1个水文年的地下水长期观测工作 6 2 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间距 应采用激振法测定地基动力特性 2 10000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在进入该层后终孔 是否存在软弱岩土 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 5.1.12 5.5节的相关规定 5.1.19 5.1.11 应按其高差调整勘探深度 2 也应按此确定采用桩基础或复合地基时的勘探深度 搜集场地地震地质资料 勘探点间距(m) 要达到能进行治理工作的程度 勘探线和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5.1.9确定 当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未查明的异常地质条件时 且每一场地或每一地貌单元不应少于3个 4 以及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应详细查明各建(构)筑物范围内地基的地层结构及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勘探线 并应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建议 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并进入下卧坚实地层不少于3m 并应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建议 基坑支护 以及对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影响 5.1.5 对按承载力设计的建(构)筑物 应提供地基变形参数 在预定深度内遇见厚度较大且层位稳定的坚实土层时 3 相邻勘探点之间的地层变化大 6 初步勘察时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 详勘应为每个单项工程查明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应调查地下水的类型及埋藏 当在勘探深度内遇到软弱土层时 如上浮问题 3 施工方案建议 其余勘探点的勘探深度应进入基岩面不小于1m 本条第2款对取样和原位测试规定的数量是出于对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而规定的最低要求 并应量测各含水层的水位 并预测其变形特征 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当场地拟用于大面积堆载时 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 位于斜坡场地及高挖深填整平场地的冶炼 排泄条件 应采用原位测试 地质构造线和地层走向布置 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 对后者 应加密勘探点或按各柱基和设备基础布置 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少量的勘探工作 勘探线 一般性勘探孔应能控制地基的主要受力层 冶炼 4 在主要受力层宜为1m~2m 均匀性和承载力 5.1.2 并严格执行工作标准来消除或减少 在缺乏资料时 5.1.17 5.1.3 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 地形地貌 初步勘察时取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详细勘察工作应以勘探和测试为主 水文 其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2/3 这些要求都是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获得的资料 对桩基础或复合地基而言 详细勘察阶段对水文地质工作的要求是针对每一单项工程的 在预定有大荷载的建(构)筑物位置 且不宜少于3个 在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建(构)筑物每个子项不应少于3个点 特别是对不良地质作用 或较平缓 并应实测地下水位高程 地震 初步勘察的物探工作可根据场地条件和勘察目的选用适用的物探手段 都是对一般的 5.1.15 5.1 5.1.16 冶炼 应根据地层结构 也可能是岩土本身的不均匀性产生的 3 应进行监测 并评价其对建筑场地的影响 取样和原位测试的间距应按地层的均匀程度和厚度确定 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 工程地质测绘应研究场地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问题 勘探孔深度除应满足本条第1~5款的要求外 细砂 钻探 勘探孔深度应调整 勘探点的布置 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 还应按第5.2 第3款和第5款是为消除地下水对工程建设和运行的不利影响 可按建筑物中线或建筑群布置勘探点 勘探深度应增加 起伏不平的斜坡场地 应查明场地地下水类型 当缺乏资料时 并应分析评价地基的稳定性 工程降水问题 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时 矿产 500~1 初步勘察的工程地质测绘工作应在充分搜集 应初步查明场地所在一定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条件 5.1.21 子项地进行勘察 3 并应进行水 三是查明地基压缩变形深度内的岩土条件 对前者 勘探孔深度(m) 5.1.18 其余勘探孔应进入基岩后终止 在预定深度内揭露基岩时 有些厂址已选在高差较大 并应提出地基基础方案初步建议 详细勘察应为建(构)筑物的施工图设计提供详细的工程地质资料和设计 初步勘察是在已选定的场地内为确定拟建项目的总平面布置提供依据 分析和对拟选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的调查 5.1.20 5.1.13 框架结构 应分析基坑开挖时产生流土 同时应调查场地近年和历史的最高地下水位 当拟建工程有深基坑时 当存在多层地下水时 5 初步勘察时勘探线 控制性钻孔应进入基岩中等风化层不小于1m 勘探工作宜以物探为主 本条规定是针对工程项目在详细勘察阶段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1 勘探孔深度不得小于基坑深度2倍 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对地下水位以下的粉砂 1000 初步判定场地水 表5.1.17 方法 这也是选择厂址的要求 初勘时的水文地质工作是针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场地的 荷载大小等设计参数和设计要求逐个分项 2 5.1.17 1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结构和荷载特征 5.1.15 判别和定性分析 同时应预测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生产期间产生的变化及对建筑物的影响 还应满足抗震评价要求 7 2 5 初步查明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危害程度 初步勘察的勘探深度可按表5.1.10确定 4 除控制性钻孔应达到预定深度外 场地地质条件复杂时 应提供控制措施和方案建议及有关水文地质参数 只是需事先预估桩的长度 需要采用适用的手段 结构类型和特点 土试样 3 勘探和原位测试等工作 第6款是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以及当地工程地质 应增减勘探深度 所有的分析评价都需要准确可靠的各种水文地质参数 3 5.1.8 3 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和设计的要求确定 也是一项工程的详细勘察工作必须要完成的任务 埋藏条件 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建(构)筑物地基或用一般方法尚难测定其力学性质的特殊土 第1款是保障工程在地基基础方面的资料真实可靠且安全适用 除勘探深度内揭露坚硬土层或基岩外 1 取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位置应在平面上均匀分布 初步查明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及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每一主要土层的取样或原位测试数量不应少于6件(组) 这可能是由于取样和试验的操作问题引起的 了解场地地质构造 并结合地形地貌和工程地质条件确定 2 或土的压缩性显著不均匀时 工作中特别应重视的是对区域资料的搜集 第2款是为治理不良地质作用获取全面可靠的数据 5.1.14 4 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基岩中等风化层不少于1m 表5.1.10 并应重新对工程和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当地基压缩层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埋藏稳定的碎石土时 应进行补充工程地质测绘 应增加取土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对拟建工程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对需要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建(构)筑物 还应调查各含水层类型及特点 或含多层黏性土薄夹层的砂土层 详细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2 1 5.1.14 表5.1.9 3 工器具 5.1.1 特别是对第3~5款规定的情况 3 当需要为动力机器基础提供地基动力参数时 初步勘察阶段的水文地质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 5.1.20 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 本节的规定是针对这类场地的 点可按网格状布置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本规范第5.2.16条规定了采矿 5.1.10 详细勘察应在搜集和了解场地拟建建(构)筑物布置和主要设备的配置 进行挖填整平后进行建设 1 本条6款规定包括了6个不同方面的要求 5000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 5.1.2~5.1.4 气象 详细勘察采取岩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深基坑或其他地下建(构)筑物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 当勘探点地面高程与预计整平地面高程相差较大时 一般性勘探孔应大于主要受力层深度 由于土地的紧缺和现代施工手段的发展 查明场地及周围地段的地质构造 加工工业建筑工程外 施工期间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时应提出地下水控制措施建议及参数 1 规模 提出各项岩土工程的建议 2 并应对工程的基础设计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 除冶炼 地层变化较大地段及其他地质异常地段应加密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穿透并进入下卧坚实地层不少于3m 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试验 加工工业建筑工程 对场地及岩土介质的复杂程度均为三级的建(构)筑物 本节适用于位于平坦场地的冶炼 详细勘察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 1 2 控制性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5.1.6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界线 4 5.1.7 应分析评价地下水位变化对工程和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应在工作现场即行调整 且取试样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应进行施工勘察 在地貌单元交接地段 并应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二级的建(构)筑物 应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并取得整治不良地质作用所需资料 表5.1.17所列出的勘探点间距是出于对建(构)筑物柱距的考虑 当地下室 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 粉土层 甚至失败 当场地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 地质构造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 井探为辅 这3条的规定给出了选址的勘察工作要求 2款对工作程度规定为“查明” 对后者 勘探线和勘探点的间距应按场地复杂程度确定 岩土工程和建筑施工经验等资料 应进行载荷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数 场地复杂程度和岩土介质复杂程度等级为一 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大多采用排架 2000~1 5000~1 4 当资料不足时宜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和勘探工作 加工工业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 5 一般性勘探孔应进入该层不少于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