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 接待处 3.6.3 低位服务设施的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850mm 本条规定了低位服务设施的设置范围 每个区域的不同类型设施应至少有1台为低位服务设施 自动贩卖机等时 3.6.1 台面的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750mm 自动售票机 3.6.4 低位服务设施前的轮椅回转空间可利用低位服务设施下部的空间 高650mm 3.6 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250mm的容膝容脚空间 低位服务设施 业务台 距地面高度250mm范围内进深不小于450mm 行李托运台等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 低位服务设施前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当设置饮水机 考虑了乘轮椅者使用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 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各类服务台均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收银台 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 3.6.2 3.6.1 容膝容脚空间的尺寸参见图10 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自动取款机 3.6.4 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 包括问询台 借阅台 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 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3.6.3 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3.6 低位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