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宜为5次/h~6次/h 乙A类易燃液体设备的房间内 风 在布置有甲 风 16.2.5 风机 通 16.2.1 化验室通风柜等) 在集中散发有害物质的操作地点(如修洗桶间 16.2.3 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而是指在发生事故时 机械通风系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本规范给出了事故排风的换气次数为不小于12次/h 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和事故排风装置 风机及其安装方式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应能保证不少于12次/h的通风量 通风口的设置应避免在通风区域内产生空气流动死角 16.2 3004的有关规定 其构造应能防止产生电火花 16.2.1 风机应采用直接传动或联轴器传动 16.2.6 这个换气次数不是指在正常通风5次/h~6次/h的基础上再附加12次/h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 并应设有就地和远程手动开启装置 风管 石油库生产性建筑物的通风设计除应执行本节的规定外 灌桶间及其他有易燃和有毒液体设备的房间 所设置的机械通风设备应与可燃气体浓度自动检测报警系统联动 通 16.2.4 易燃和有毒液体泵房 16.2.2 电机等所有活动部件应选择防爆型 宜采取局部机械通风措施 16.2 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