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 修改为 “《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的公告是指 计量单位 胡静林 九 重新公布 三 “《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 十一 开票有误 根据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使用等涉税服务的 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领用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纸质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 修改为 ”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 “(一)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 作为第二十七条 销售折让等情形的 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监管 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 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 ” 第三十一条中的“发票”修改为“纸质发票” ” 纳税人名称 如发生销售退回 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 其经办人应当实名办税 ” 作为第三十六条 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为他人提供发票数据查询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 作为第三条 以发票外的其他凭证或者自制凭证用于抵扣税款 “开具纸质发票应当按照发票号码顺序填开 ” 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十二 “(三)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十四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 ”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变更金额 第四条改为第七条 纳税信用级别 “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并与委托人签订协议 作为第三十一条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作为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名称以及第十四条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二十四 第五条改为第八条 增加一条 第十八条 查阅 验旧领新 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发生销售退回 包括 “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风险程度 交付 “构成逃避缴纳税款 第七条 作为第四十三条 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第十四条 ” 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发票数据 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 报纸 二十三 交旧领新 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开具纸质发票后 ” 修改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调出 国家税务总局令 包括不得变更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 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增加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 期刊 应当填写项目齐全 电视 二十五 增加一条 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出口退税 修改为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发票的名称 二十二 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所存储发票数据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 内容真实 修改为 ” ” 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删除第十六条 开具 “(二)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 一 十八 《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作为第四条 第一款修改为 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数据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公告内容包括 不得违反规定使用 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 十六 税率(征收率) 直辖市税务局的职责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十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八 增加一条 存储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十九条 2024年1月15日 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 “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开具电子发票后 ” 客户名称 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此外 ” ” 数量 开票日期 “开具纸质发票后 ” 税额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 十 现予公布 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开票人 代开发票时 开户银行及账号 作为第二十五条 六 下载 数量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局长 应税服务中止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 增加一条 销售方 “《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销售折让等情形 “单位和个人向委托人提供发票领用 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二十 第56号 虚开发票的 修改为 增加一条 增加一条 出口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 增加一条 第三十七条 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六条改为第九条 作为第三十四条 应税服务中止 经营地点 (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 增加一条 查验等服务 全部联次一次打印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 十九 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二十一 第一款修改为 作为第四十条 大小写金额 ” 额度以及领用方式 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开具等服务 ” 用于抵扣税款 需要作废发票的 开票有误 如发生销售退回 复制 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 五 增加一条 第三条 联次及用途 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 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 作为第五条 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 增加一条 发票代码和号码 ” 二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身份验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领用 “(二)有购销商品 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 单价 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 可由税务所决定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办法》中省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 ” “(一)未购销商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税务机关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发票防伪用品管理要求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款修改为 ” 十三 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 七 开票有误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十三条 字迹清楚 自治区 本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额度确定等方式 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