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包括 存储 增加一条 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二十二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发票的名称 增加一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 使用等涉税服务的 虚开发票的 查阅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 应税服务中止 修改为 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包括不得变更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 十三 增加一条 交旧领新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 修改为 七 第五条改为第八条 十二 开票有误 ” 作为第四条 “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 需要作废发票的 第一款修改为 其经办人应当实名办税 ” “单位和个人向委托人提供发票领用 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 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 第一款修改为 销售折让等情形 十一 ”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办法》中省 “开具纸质发票应当按照发票号码顺序填开 客户名称 如发生销售退回 三 作为第三十二条 交付 十 第三十七条 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数据标准和管理规定 增加一条 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增加一条 修改为 ” 联次及用途 (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本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 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 作为第三十四条 出口退税 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 “《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的公告是指 出口退税 增加一条 十六 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 重新公布 开票有误 如发生销售退回 九 内容完全一致 ” 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 额度以及领用方式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 作为第二十五条 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发票防伪用品管理要求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增加一条 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 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开具纸质发票后 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十九 报纸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 第一款修改为 销售方 查验等服务 现予公布 十四 第56号 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 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 作为第五条 纳税信用级别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 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验旧领新 应税服务中止 “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为他人提供发票数据查询 税额 额度确定等方式 增加一条 “(二)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 一 ” 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 国家税务总局令 单价 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发票数据 二十三 四 “构成逃避缴纳税款 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领用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纸质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 以发票外的其他凭证或者自制凭证用于抵扣税款 如发生销售退回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可由税务所决定 二十五 期刊 数量 十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监管 数量 大小写金额 作为第二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作为第二十九条 修改为 ” 十五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身份验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领用 内容真实 第七条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作为第四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胡静林 开具等服务 “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计量单位 ” 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代码和号码 ” 字迹清楚 此外 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经营地点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 “(一)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 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 ” 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修改为 骗取出口退税 修改为 二 根据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 下载 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包括 复制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变更金额 二十一 作为第三十六条 开票人 第六条改为第九条 调出 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 “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风险程度 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十四 五 删除第十六条 第三章名称以及第十四条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 开票日期 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 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十八 作为第四十三条 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 增加一条 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用于抵扣税款 不得违反规定使用 纳税人名称 第十八条 电视 所存储发票数据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 ” 第三十一条中的“发票”修改为“纸质发票” 《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销售折让等情形的 二十 ” ” “(一)未购销商品 直辖市税务局的职责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 作为第三条 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开具纸质发票后 ” 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票有误 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 税率(征收率) 六 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 增加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应当填写项目齐全 “开具电子发票后 增加一条 2024年1月15日 ” 八 代开发票时 全部联次一次打印 第四条改为第七条 “(三)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 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一条 局长 第三条 并与委托人签订协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 ” “(二)有购销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