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量不得少于30kg 6.2.3 检验批与取样 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4.1节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每一检验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合均匀 并应用四分法 在进行检验前 6.2.2 以备仲裁检验 6.2.4 取样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取样方法》GB/T 需要水泥基灌浆材料质量约为 每灌注1L的体积 取样应有代表性 不足200t的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12573执行 每一检验批应为一个取样单位 6.2 应根据检验项目 6.2 6.2.2 Ⅱ~Ⅳ类2.3kg 水泥基灌浆材料每200t应为一个检验批 样品应混合均匀 6.2.3 将每一检验批取样量缩减至试验所需量的2.5倍 分为两等份 计算所需材料的量 另一份应密封保存至有效期 Ⅰ类1.9kg 6.2.1 检验批与取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