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分配网络的各种设备器材 卫星广播设备器材 色彩还原性 11.0.6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互调失真 表2 11.0.4 传输分配网络的干线可采用射频同轴电缆或光缆 加解密设备器材 本条提出的设备及器材验收主要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 基于HFC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上行测试指标 本章验收的信号源包括自办节目和卫星节目 测试点不得少于2个 关于模拟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的主观评价的规定 各评价人员应独立评分 因为双向数字电视系统具有数字传输功能 交流声调制以及本地台直接窜入等影响最大的点 尚应包括用户分配电子图 标准测试点应选择噪声 2)评价项目可包括图像清晰度 表11.0.4-2 应测试卫星接收电视系统的接收频段 有线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 数字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主观评价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表11.0.7的规定 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产品 系统下行输出口技术要求 因此本次修订做了相应调整 表11.0.4-1 广播电视信号加解扰 对于基于HFC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下行指标的测试 对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进行主观评价和客观测试时 关于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 表11.0.7 2 测试点应至少有一个位于系统中主干线的最后一个分配放大器之后的点 11.0.7 应选用标准测试点 11.0.1 1 可以依据行业标准《有线广播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Y/T 且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应判定为合格 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见表1的规定 每1000点应选取(2~3)个测试点 2 广播电视监测 11.0.8 2 数字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主观评价的项目和要求 且测试时应选择源图像和源声音均较好的节目频道 对比度 系统上行技术要求 视频系统指标及音频系统指标 4)评价项目的得分值不低于4分的应判定为合格 广播电视信号无线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设备及器材的进场验收 图像质量主观评价评分 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 可做上网等应用 180-2001有关规定 为保证测试点选取具有代表性 11.0.3 包括的设备及器材有 11.0.4 主观评价的测试点数应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 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 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评分应符合表11.0.4-2的规定 221-2006确定 221-2005有关规定 客观测试点的数量不应少于系统输出端口数量的5% 11 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 模拟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因为视频显示在建筑智能化系统中有诸多应用 本次修订做了调整 表3 模拟电视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1.0.4-1的规定 并应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 1 11.0.2 3 应测量有线电视系统的终端输出电平 11.0.5 依据行业标准《有线数字电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06-1999和《有线数字电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因此对于传输网络的要求较高 可以依据行业标准《HFC网络上行传输物理通道技术规范》GY/T 客观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表1 其他法律 11.0.2 做此规定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系统的输出端口数量大于等于1000时 11.0.6 模拟电视主要技术指标 做此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关于数字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的主观评价的项目和要求 基于HFC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的下行测试指标 尚应检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有资质检测机构颁发的有效认定标识 考虑到本规范的适用性较广而且为了便于实际操作 3)评价人员数量不宜少于5个 主要技术要求见表3 11.0.1 对于基于HFC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上行指标的测试 系统的输出端口数量小于1000时 第3款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 11.0.5 主要技术要求见表2 测试点数不应少于20个 监控设备器材 交调失真 亮度 标准测试点应是典型的系统输出口或其等效终端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对于基于HFC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 11 图像色彩及色饱和度等内容 有线电视干线传输设备器材 第2款 等效终端的信号应和正常的系统输出口信号在电性能上等同 50200中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 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11.0.7 另外 1 第2款 有线电视设备也属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强制入网认证的广播电视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