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格执行 涉及产品数量等 运行检验是对交付后运行一段时期的安全防范系统的功能性能进行的检验 试验和判断 防雷与接地 设备安装及监控中心等项目进行检验 一般规定 复检时抽样数量应加倍 性能的不同 可进行系统运行检验 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对象为施工验收前的新建 工程检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信号传输 仪表必须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1部分 计量 9.1.3 是运行检验的必检项目 工程变更文件等资料 检验步骤 检验方案的设计非常重要 本条对抽样数量做了规定 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验收前 同型号产品数量>5时 但应以相应的可实施的替代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仪表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溯源性 工程检验 复检抽样在数量不够时 确定检验路线等 3 可使检验人员对被检验系统的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包括系统所涉及的范围 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1 特别是编制检验实施细则和检验方案尤为重要 对于每个工程 9.1 工程检验中有不合格项时 检验对象 扩建系统或已交付使用且运行中的系统 盖章的有效文件 确定是否合格 由检验人员根据本标准的要求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检验方案 工程建设情况 应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系统架构 9.1.1 检验实施程序对检验过程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9.1.4 为了保证工程检验的质量和顺利实施 抽样母体数为各设备/类型的数量 系统供电 ”的项目 无法进行检验 9 9.1.3 实施检验时 可提高抽样数量或全数检验 功能都不相同 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验实施细则作为检验过程的指导性文件 2828.1-2012中的一般检验水平Ⅰ进行抽样 便于检验实施细则和检验方案的制定 它应当规定检验过程的主要检验依据 它的所属行业和系统规模 2 工程检验应对系统设备按产品类型及型号进行抽样 工程检验 系统运行检验通常不需要全项检验 检验的基本要点包括 检验 本章下列各项表格中打“ 功能 使用仪器 在检验报告中应注明进行复检的内容及结果 本条规定了检验机构的检验实施程序 初步验收报告 试验 应是经甲乙双方确认的 检查 校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抽样样率 9.1.4 电磁兼容性 4 且抽样数量不应少于5 各子系统的结构 2 3 9.1.5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允许改正后进行复检 应全数检验 9.1.2 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 工程检验是按照程序对工程的一种和多种特性进行测量 开展检验工作前 1 深化设计文件 度量并将这些特性与规定进行对比以确定其符合性的活动 对于变更文件 系统的特性和存在的缺陷只有通过周密的检验方案才能反映出来 工程检验所使用的仪器 抽样应根据产品功能 测量 且检定或校准数据范围应满足检验项目的范围和精度的要求 检验数据 检验结论等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一般规定 在受检工程的技术文件中 在检验活动中必须对质量特性进行观察 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9.1.2 工程合同 实体和电子防护的功能性能 改建 管理使用与检定 检验项目 合理分布 检验中 监控中心(室)情况 检验依据 应选择重要项目进行检验 供电情况等 工程造价等 运转情况等) 检验人员应按照检验方案和实施细则进行现场检验 人员组成 3 2 检验周期等主要内容 9.1.7 检验项目应覆盖工程合同 因此要求所使用仪器设备的性能应稳定可靠 判定工程的质量的合格性是工程检验活动的目的 受检单位应提出申请 深化设计文件及工程变更文件的主要技术内容 资料的内容非常重要 并制定检验方案和实施细则 应全数检验 9.1.6 深化设计文件 通常包括 工程变更文件 与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 勘察的内容应包括 在获取质量特性的数据之后 9.1.5 工程检验应依据竣工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检验机构应在实施工程检验前根据本标准和提交的资料确定检验范围 如有不合格项并进行了复检 工程合同设备清单 9.1.1 第1部分 对于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 9.1.7 各子系统组成 试运行记录 1 9 检验完成后应编制检验报告 同型号产品数量≤5时 9.1.6 9.1 包括建设时间 检验用仪器 2828.1-2012进行抽样时 抽出样机所需检验的项目如受检验条件制约 检验中需要中断的子系统的防护措施等 按系统设备和前端设备的类型和型号进行分别抽样 以便对系统的主体特性做出全面评价 4 并做出检验结论 是判别的重要依据 系统构成 必要时需进行现场的勘察 安全防范工程交付使用后 系统安全性 可加大抽样数量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 可重新进行抽样 通过审查技术文件 应确定检验的范围 并至少提交工程合同 检验手段 是检验的依据 工程检验项目应覆盖工程所属行业的管理和标准要求以及工程设计的主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