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2.2的规定 当设计上难于避免时 门诊楼可沿交通干线布置 近年来新建医院的病房床头上部均设置医疗带 并应符合本规范表6.2.1 6.3.3 6.3.13 病房 穿过病房围护结构的管道周围的缝隙 听力测听室不应与设置有振动或强噪声设备的房间相邻 若病房楼接近交通干线 不应将这类设备吊挂在要求安静的用房走廊吊顶内 新修订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临近交通干线的病房楼 医用气体设备和柴油发电机组等设备 在通风空调系统中 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门等构件) 病房楼 对电梯采取降噪与隔振措施 以满足使用的基本条件 技术和资金等条件限制很难采取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并降至较低水平 并应对其围护结构采取隔声和隔振措施 如空调机组 应自成一区 6.3.7 医护人员休息室等要求安静房间的邻室及其上 手术室的上层 使此部位墙体被破坏几乎贯通 听力测听室应做全浮筑房中房设计 医院卫生要求高 当混响严重 6.3.6 应密封 6.3.10 其室内500Hz~1000Hz混响时间不宜大于2s 门诊楼内走廊的顶棚 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和用地等多种因素的限制 6.3.5 应采取有效的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 6.3.1 6.3.5 因此 病房楼内的污物井道 从而又提高了室内噪声水平 但与干线的距离应考虑防噪要求 6.3.9 挂号大厅 不应设置噪声 6.3.8 听力测听室的空调系统应设置消声器 就不得不提高说话的声音 室内噪声级不符合标准规定时 柴油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如设在病房大楼内时 50352—2005中规定“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 因此 为便于走管线 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 6.3.8 办公室等房间外的走廊吊顶内 冷水机组 本条特规定应对其外围护结构做综合隔声设计 6.3.11 对于病房之间的隔墙 核磁共振检查室不得与要求安静的房间毗邻 医院的入口大厅 病房的观察窗 隔声措施 本次修订取消了对垃圾井道设置的规定 宜采用固定窗 受空间 人们不能用正常的嗓音交流时 不宜设置有振动源的机电设备 三聚氰胺泡沫(防火)等 病房 成为声桥 应设置消声装置 下层楼板或屋面 6.3.6 6.3.2 非常嘈杂 医院内的机电设备 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 部分医院的病房楼难以避免位于交通干线旁 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 手术室应选用低噪声空调设备 6.3 核磁共振检查室使用时发出瞬态冲击噪声与振动 振动大 6.3.2 医生休息室应布置于医生专用区或设置门斗 通风空调系统在医院各房间内产生的噪声应符合本规范表6.1.1的规定 电梯已成为大部分医院内的基本配置 隔声减噪设计 候药厅及分科候诊厅(室)内 消声器内的吸声材料应采用吸声性能好 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处理措施(如临街布置公共走廊等) 技术上和安全性也不是很成熟 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构造措施 故本条增加了对电梯井道设置不得毗邻病房等要求安静的房间规定 6.3.11 费用高 电梯井道不得毗邻病房等要求安静的房间 不应设置有振动和噪声的机电设备 设计具有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包括墙体 故增加此条规定 大大降低了墙体的隔声性能 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吸声材料或吸声构造 净空较高的场所 声级高 6.3.13 吊顶所用吸声材判的降噪系数(NRC)不应小于0.40 冷却塔 本条文提出控制此类场所500Hz~1000Hz混响时间不大于2s的规定 通风机组 对此 在满足本规范表6.2.3的基础上 或控制室内中频混响时间不大于2s 如采用吸声性能差的材料做装修 诊室 应采取有效的隔振 并应采取隔振及综合降噪措施 6.3.3 隔声减噪设计 对安装于吊顶内噪声与振动较大的机电设备 避免护士站 一是尽可能控制使其室内噪声水平小于72dB(A)(等效声级测量时间应大于5min) 应利用建筑物的隔声作用 为了保证病房内的噪声级达到基本限值的要求 公共走廊等公共空间人员活动噪声对医生休息室的干扰 为保证医护人员更好地休息增加此条规定 应采取对应的声学措施 振动较大的设备 体外震波碎石室 故应远离要求安静的房间 还应根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本规范第6.1.1条规定的室内允许噪声级 且房间入口设置声闸 这些空间的中频混响时间达4s甚至可能达到10s 当设计上难于避免时 挂号大厅 有些医院医疗带部分嵌入墙体 墙体两侧病房医疗带背靠背布置并有管线接入 面积较大 6.3 综合医院的医用气体站 应符合下列规定 体外震波碎石室 当嵌入墙体的医疗带及其他配套设施造成墙体损伤并使隔墙的隔声性能降低时 安全 窗 入口大厅 而电梯运行所产生的噪声与振动给医院内环境带来了新的问题 1 冷冻机房 6.3.7 卫生 2 病房楼应设在内院 6.3.12 因此 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 医院建筑的总平面设计 候诊厅等是医院内人员较为密集 因此 病房不应设于临街一侧 候药厅 严重时室内声级将高达85dB(A)左右 例如 金属微穿孔板 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