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污染 高效的使用空间 碳审计 市 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零碳建筑 规划和自然资源 第十条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按照有关法律 制订全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交通运输 编制绿色建筑地方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建立建筑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成效评估体系和奖惩办法 碳公示等制度和机制 制定本条例 保护环境 教育 (一)统筹规划 人力资源保障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绿色建筑活动 绿色建筑各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碳监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推动实现建筑领域碳中和 卫生健康 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前款规定的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一条 在建筑全寿命期内 市 统计 (二)以人为本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设计 实现碳排放目标 财政 市场推动 标准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 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 新建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 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 根据有关法律 以简约适度 第五条 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法规 水务 建设 生态环境 第七条 因地制宜 为人们提供健康 运行 应当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以上 保障建筑物绿色性能运行良好 节能低碳 改造 市场监管 第九条 市 第六条 地方金融监管 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及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监督各责任主体 鼓励开展近零能耗建筑 绿色低碳的方式 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情况列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 应当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 总则 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社区规划 推进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和提升 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 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碳统计 既有建筑实施整体改造的 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第八条 使用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确保建筑物符合绿色建筑等级的运行要求 大力发展超低能耗建筑 建筑物所有权人 标准引领 减少能源和资源消耗 工业和信息化 第一章 健康宜居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 可再生能源等产品和技术降低建筑碳排放强度和碳排放总量 降低碳排放 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 科技创新 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 第三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绿色建筑运行使用主体责任 近零碳排放试验区的示范建设 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 (三)政府引导 第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辖区绿色建筑活动 为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推动绿色低碳城市建设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 拆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众参与 发展改革 建设 通过规模化应用绿色建材 适用 节约资源 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施工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